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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人社监罚字〔2025〕第4号

发布时间:2025-05-30 10:28 信息来源: 劳动监察科

  被行政处罚单位: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可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228号

  经查,你单位在嘉利达(辽源)明胶有限公司扩建年产6500吨明胶生产线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拖欠周庆吉、李玉强等497人,工资款5472851.5元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责令你单位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工资款,你单位逾期未支付,你单位存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1、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用人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3、用人单位提供拖欠工资明细表1份;4、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 (辽人社监令字〔2025〕第4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你单位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待报解行政罚没收入,地址:工商银行辽源东风支行,账号:0803220111200530081。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8日

(责任编辑:张兴) [纠错]
初审:胡劲洋 复审:于庆丰 终审:裴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