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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15 15:47 信息来源: 劳动监察科

  辽源市经济开发区三海台球厅违法使用童工张恩旗、高健怀,我局2026年1月9日对辽源市经济开发区三海台球厅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1月13日送达,1月14日单位缴纳罚款。

  附件: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人社监罚字〔2025〕第77-3号

  特此公告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6日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人社监罚字〔2025〕第77-3号

辽源市经济开发区三海台球厅: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2025年5月至9月张恩旗在辽源市经济开发区三海台球厅工作,2025年8月至9月,高健怀在辽源市经济开发区三海台球厅工作,张恩旗和高健怀均未满16周岁,你单位违法使用童工张恩旗和高健怀。

  证据: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张恩旗询问笔录1份;3、用人单位经营者于佳卿询问笔录1份;4、公安机关询问笔录3份;4、张恩旗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5、高健怀公民户籍信息证明1份;5、支付张恩旗工资记录3份;6、张恩旗和高健怀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各1份;7、张恩旗和高健怀与单位签订的员工免责合同各1份;8、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77-2号)及送达回证1份。

  你单位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2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待报解行政罚没收入,地址:工商银行辽源东风支行,账号:0803220111200530081。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9日

(责任编辑:张兴) [纠错]
初审:胡劲洋 复审:于庆丰 终审:裴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