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行政处罚单位:吉林省华慧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蛟
地址:辽源市龙山区御景毫宅B小区2号楼101室
经查,我局于2026年7月1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辽人社监询字〔2026〕第26号),要求你单位就董立芳投诉你的单位拖欠工资,以及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报送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但你单位仅提供营业执照信息及法定代表人信息,未提供任何用工管理材料。2026年7月9日,我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辽人社监令字〔2026〕第26号),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7月15日前报送用工管理等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但你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仍不配合调查,仍未提供任何用工管理材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有企业信息材料、《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辽人社监询检字〔2026〕第26号)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辽人社监令字〔2026〕第26号)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人社监罚告字〔2026〕第26号)及送达回证。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你单位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待报解行政罚没收入,地址:工商银行辽源东风支行,账号:0803220111200530081。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8日